罗春利律师亲办案例
远程操控,十三万假“欠条”案起死回生,
来源:罗春利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4
浏览量:1314


基本案情:

白云与吴横自由恋爱,由于吴横品行不端、好吃懒做,所以白云的家人一直以断绝关系相威胁反对他们的婚事,20061月白云不顾家人反对与吴横结婚。白云的家人真的就此断绝了与她的关系。一个月后,白云见家人丝毫没有原谅自己的意思,又想挽回父母亲情,于是和吴横商量先假离婚,待慢慢征得父母同意后再结婚。吴横担心她离了不结,就“戏称”让她写一张欠款十三万的欠条。白云以为一个小玩笑而已,没作怀疑便随手写了。后来两人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两人继续共同生活,其间吴横又给白云出具了一张收条并在收条上签字按手印。再后吴横又以当场销毁“欠条”的手段骗走收条。两人的共同生活开始颇为和睦,吴横也表现得勤劳能干,但时间一长便原形毕露,整天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两人的感情也因此硝烟四起,白云又坚持半年左右终于与之分手。

20074月,吴横在想得到巨额“欠款”和报复的双重心理的驱使下聘请法律工作者张丹以王一名义起诉了白云。依据就是那次已经销毁的“欠条”,为什么已经被撕成碎片的欠条再次完好无缺地出现?唯有一种解释就是当初销毁的是一张假“欠条”,而用以起诉的“欠条”才是真正的白云亲笔书写的原件。白云的收条此时已经被吴横骗走,她的手里仅有一张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复印件如果对方不质证,是无法被采信的,所以如果诉讼到法院白云被判还款已成定局。

白云从网上获取笔者信息向笔者咨询,笔者建议其先走刑事立案程序,如果能立案侦查,骗局便不攻自破。于是笔者帮助她写了报案的材料(见下文),整理了相关证据(录音和收条的复印件),通过网络发给她。她最后成功立案。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迅速查清了三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时案件出现了波折,检察院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诉讼诈骗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不予批准。笔者又针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写了份《申请批准逮捕书》(见后文)让白云提交上去。检察院顺利批捕。经过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犯罪者被处以相应刑罚,事实得以真相大白。就这样笔者在北京成功帮助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当事人摆脱了十三万巨额假“欠条”的困扰。

本案涉及的关于行为人是否犯罪和犯罪的定性问题都是边缘性的,笔者著述了文章《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诉讼诈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王一、吴横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白云,女,1972XXX日出生,汉族,XXXX公司职工,住XXXXXX号院。

联系电话:131XXXXXXXX

犯罪嫌疑人:王一,男,1972X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XXXXXXXX村。

犯罪嫌疑人:吴横,男,1979X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南省XXXXXXXX村,电话:137XXXXXXXX

一、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一于2007327XXXX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报案人),要求我返还借款十三万元。我深感惊讶!到现在为止,我根本不知道此人是谁,怎么谈得上向其借款?诉状中所称我为了做生意急需用钱更是无中生有,我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哪有时间和精力去做生意?我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又天生不会做生意,干嘛要借巨款去冒险?况且,要借钱的话,我有父母、哥哥,还有那么多亲戚,都很富裕,我会向一个无亲无故的人去借钱吗?另外,如果约定利息为一分,为什么不在欠条上注明,反而要口头约定?

王一虚构借款事实,欺骗法院,意图诈骗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王一受吴横指使,合谋诈骗。

吴横一定与王一有着不可告人的“约定”,王一据以起诉的欠条一定来自吴横,因为我曾因离婚之事而给吴横签写过一张十三万的欠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我与吴横有短暂的婚姻,由于结婚前未给家人打招呼就唐突地办理了登记手续(2006111办的结婚证),这桩婚姻遭到了全家的反对,家人以要断绝亲情关系要我与吴横离婚,迫于维护家庭关系,不想失去亲情,我就与刘协商办理离婚的事,当时只想在形式上与刘离婚,刘要求说:“你给我打个借条,以证明你不是真想离婚,以后还会和我在一起。”我未加思索便说:“可以啊,打多少?10万行吗?”他说:“10万不太像,加个零头,13万吧。”出于玩笑心理我就按他的要求出具了一张13万的欠条。(具体日期我记不太清楚,可能是在办离婚手续当天打的)

我们于2006217办了离婚手续,这样我们在结婚一个月多月后就离了婚,离婚后我们还在一起生活。十几天后(2006229号)我对打欠条的事后悔了,就向他索要欠条,刘以欠条丢失为由不给。我说:“如果丢了你给我打张收到条吧,不然我们现在就分手。”他就在当天亲笔给我书写了一张收到还来欠款13万的收条,上面签了他的名字并用右手的食指按了四个手印。没几天,他故意让我发现了那张“欠条”,又故意在我面前把那张“欠条”当场撕掉。以此为由让我将收到条还他,我想他不会那么卑鄙的会留一张真的欠条吧,所以就把原件还给了他(我复印了一张,复印件见附件1),他当场销毁。

在与刘后来生活的几个月期间,发现他懒惰,并且不务正业,负债累累,于是在2006年的8月份和他结束了同居关系。这时,他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和好,遭到了我的拒绝。他就在2007年的1月底拿欠条的事威胁我,并且找律师(好象叫“小辉”)和我协商这13万欠条的事,因为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所以我拒绝调解。后来我打电话给他,却找不到。2月份的一天,他主动的给我打电话,我想知道他的想法,所以就用手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见附件2),该录音可以证明“欠条”的事是发生在我和吴横之间的,跟王一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借款也是不真实的。

2007410我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吴横以这张欠条的原件与王一合谋,以王一的名义共同诈骗我的巨额钱财,因为如果以他自己的名义任何人也不会相信他可以拿出13万给我(据我所知我们结婚前他已经欠了他舅舅、他姑姑、他朋友尚XX、还有他们村里的很多人多少不等的欠款,可以说早已负债累累,哪有钱借给别人啊)。

以上事实证明吴横与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意图欺骗法院,骗取巨额财产。这是吴横与王一的阴谋,是他们狼狈为奸,合伙诈骗的犯罪行为,请求贵局将二人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

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

                报案人:白云

2007 年XXX

申请批准逮捕书

申请人:白云,女,1972XXX日出生,汉族,XXXX公司职工,住XXXXXX号院。

联系电话:131XXXXXXXXX

犯罪嫌疑人:王一,男,1972X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村。

犯罪嫌疑人:吴横,男,1979419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南省XXXXXXXX村,电话:137XXXXXXXX

一、王一受吴横指使,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王一、吴横合谋诈骗案已经由XX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据申请人了解,本案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与申请人报案材料所述一致,即王一、吴横二人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法院,恶意诉讼,已经具备诈骗罪的全部主客观要件,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十三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从重处罚。如果这样的行为都不能批准逮捕,百姓何以安生,人民的财产如何得以保护?

二、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播放了类似案件,被告人已被判刑。

中央电视台一套《今日说法》于2007515播放的上海市金山区法院受理的王连丰诉查金忠、黄明中“借款纠纷”一案的案情与本人所涉案情基本相同,都是原告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和公众,意图骗取被告的合法财产。所不同的是本人的案件中,是几个犯罪嫌疑人合谋共同诈骗,并且诈骗的标的额高得惊人(十三万之巨)!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性质更为严重。“王连丰案”中,被告人王连丰已被批准逮捕并现已审理完毕,王连丰已被上海金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在在中央电视台官方网站上可重复播放该期节目。如果相同的、相似的案件并已由中央电视台一套著名的《今日说法》栏目公开播映并经法学专家点评已有定论的情况下,贵院仍以诉讼诈骗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批捕,申请人将尽全力向各级有权机关申诉、上访并邀请媒体介入,极力维护本人作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吴横与王一虚构借款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狼狈为奸、合伙骗取十三万巨额财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一、吴横诈骗案已由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侦查,现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故申请人请求贵院将二人批准逮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此致

XX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白云

               二00七年XXX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春利

200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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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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